典禮之儀式,得視其性質,就左列各款酌定之,但另有規定或成例者,依其規定或成例。 一、典禮開始。 二、奏樂。 三、全體肅立。 四、主席就位。 五、唱國歌。 六、向國旗暨 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 七、主席恭讀 國父遺囑。 八、恭讀 總統文告。 九、頒獎。 十、主席致詞。 十一、長官致詞。 十二、來賓致詞。 十三、報告或演講。 十四、宣讀致敬電文。 十五、呼口號。 十六、奏樂。 十七、禮成。
事務管理規則第 302 條明確規定了典禮中可能涉及的各項儀式,並且表示根據典禮的性質,可以酌情選擇這些儀式的任何一項或多項進行,除非有其他規定或成例也需要遵從。 根據上述規定,以下是列舉的典禮儀式: 1. 典禮開始 2. 奏樂 3. 全體肅立 4. 主席就位 5. 唱國歌 6. 向國旗暨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 7. 主席恭讀國父遺囑 8. 恭讀總統文告 9. 頒獎 10. 主席致詞 11. 長官致詞 12. 來賓致詞 13. 報告或演講 14. 宣讀致敬電文 15. 呼口號 16. 奏樂 17. 禮成 可以依據典禮的需求或情境選擇適當的儀式進行,同時也應遵守其他相關的法規或成例。例如,根據《典禮守則》所述,進行國旗致意儀式時應按照儀式要求行三鞠躬禮,而根據《人民團體法》第10條,主席或召集人應按照規範要求進行會議程序及紀錄。 參考資料: - 民法 - 《典禮守則》 - 《人民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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