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3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議之召開,除依照法令必須召開者外,應符合左列原則。 一、能促進協調合作、溝通意見或集思廣益之效果者。 二、於工作推動及目標達成有必要者。 三、因特殊緊急需要,必須迅謀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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