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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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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之召開,除依照法令必須召開者外,應符合左列原則。 一、能促進協調合作、溝通意見或集思廣益之效果者。 二、於工作推動及目標達成有必要者。 三、因特殊緊急需要,必須迅謀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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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事務管理規則第 303 條規定了會議的召開原則。根據該條規定,會議的召開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能促進協調合作、溝通意見或集思廣益之效果者。 這表示會議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成員之間的合作和溝通,以達到更好的協調和共享意見的效果。 例如,當一個組織面臨重大決策時,召開一個會議可以讓不同部門的成員一起討論和分享自己的意見,從而促進彼此的合作和互動。 二、於工作推動及目標達成有必要者。 這表示會議應該是為了推動工作和實現目標,而且是必要的。 例如,當一個團隊需要定期回顧和討論工作進展,確保工作按計劃進行,並確保目標的實現,召開會議是必要的。 三、因特殊緊急需要,必須迅謀處理者。 這表示在特殊緊急情況下,必須迅速召開會議處理相應的問題。 例如,當一個組織面臨重大危機或突發事件時,需要迅速召開會議來應對和解決問題。 根據這些原則,事務管理規則第 303 條規定了會議的召開條件和目的,以確保會議的效果和正確性。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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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303 條規定:「會議之召開,除依照法令必須召開者外,應符合左列原則。 一、能促進協調合作、溝通意見或集思廣益之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3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