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3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議之召開,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應行準備事項如左: 一、確定主持人及出 (列) 席機關或人員。 二、洽定開會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三、準備議程、議案及會議資料。 四、印發開會通知。 五、佈置開會場所。 六、其他必要事項。 會議主辦單位工作人員除依照前項規定辦理外,應於開會前向會議主持人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得以電話聯繫出 (列) 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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