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主持人除必須由機關首長主持者外,應由實際負責且深入了解會議內容者擔任之。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305條,會議的主持人除了必須由機關首長擔任外,也應該由實際負責且深入了解會議內容的人擔任。這表示主持人必須對會議相關的內容有充分的了解,並能夠有效地主持會議進行。具體參考資料對於這個條款沒有提供特定的範例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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