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出 (列) 席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或指定之代表參加;會議時間及參加人數,應視性質酌予限制。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306條,會議的出席人員需要根據法律或其他相關規定進行決定,一般由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或指定的代表參加。至於會議的時間和參加人數,則根據會議的性質做出相應的限制。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該法條的關聯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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