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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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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出 (列) 席人員,對會議有關資料,應事先研閱,並就討論事項,預作發言準備。其須請示機關首長或洽詢業務主管意見者,並應先為請示或洽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307條,會議的出席人員在會議開始前應事先研閱會議相關資料,並對討論事項做好準備。如果需要請示機關首長或洽詢業務主管的意見,也應提前進行請示或洽詢。根據《會議範例》第11條第1項第11款的規定,會議紀錄應包含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及結果等項目的記載。在查被告環評會組織規程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時,也有涉及會議中表決所需的出席和同意人數。另外,根據法院判決的內容,當日會議紀錄固有記載了會議的名稱、次數、時間、地點、出(列)席人員、報告事項、討論事項等內容,但沒有記錄當日討論事項的表決方法和結果。根據上述參考資料,適用《會議範例》第58條第1項和第60條第2項的條款,有些議案可以以徵詢無異議的方式處理,但這並不表示只有無異議認可的方式可以作為表決的結果。表決方法可以有多種方式,其中包括舉手表決、起立表決、正反兩方分立表決、唱名表決、投票表決和無異議認可等方式。因此,被告在會議紀錄中僅以「決議」一詞來代表討論事項的表決結果是不足夠的,並且對於是否有進行表決和表決結果的具體記錄存在疑問。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307條的規定,會議的出席人員應該提前研閱資料,準備好對討論事項進行發言。在需要請示或洽詢機關首長或業務主管意見的情況下,也應提前進行請示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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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307 條規定:「會議出 (列) 席人員,對會議有關資料,應事先研閱,並就討論事項,預作發言準備。其須請示機關首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3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