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4共 4 條
本會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其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本會設研究發展處、綜合計畫處、管制考核處、資訊管理處、政府出版品管理處、地方發展處、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各處、室得視業務之需要,分科辦事,必要時得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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