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各機關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與辦公場所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應考量基於職務性質、性別、年齡、身心障礙或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二年等因素之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