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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3

  1. 1.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指各機關對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心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2. 2.前項預防及保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重複性作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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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指各機關對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