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三節 身心健康防護

§ 19–213

19
  1.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得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對於經常暴露於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環境,致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之公務人員,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用其他法律。
  2. 前項一般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方法、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之環境,由公務人員保障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會同衛生、環保、職安全等相關機關認定之。
  3. 第一項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對象、項目、方法、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之環境,由各中央二級以上主管機關會同衛生、環保、職業安全等相關機關認定之。
20
各機關對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二年之女性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依醫師性評估建議,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採取必要之工作調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21
各機關發現公務人員罹患或疑似感染法定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保等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並配合衛生、環保等機關採取當之防疫、環境整潔及監控措施。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