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20 條
各機關對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二年之女性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採取必要之工作調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
各機關對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二年之女性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採取必要之工作調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