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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第 四 節 健康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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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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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對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公務人員,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採取必要之工作調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前項人員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機關應參採醫師之建議,依相關公務人員人事
法令
規定,重新採取適當之處置。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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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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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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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辦公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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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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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健康防護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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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侵害事故之處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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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通報與建議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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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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