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對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二年之女性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採取必要之工作調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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