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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 43–453

43
為落實執行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各機關防護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自我檢查執行情形。
44
  1. 各機關對其所屬機關應辦理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實施抽查,每年至少一次。
  2. 遇有突發、重大危急或其他必要狀況,各機關對其所屬機關執行職務之工作場所、機具設備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得實施專案抽查。
  3. 前二項定期及專案抽查作,應作成報告並提出改善期限及建議作為,交由所屬機關防護委員會督導改善;主管機關已組成諮詢會,報告應提交諮詢會,研議改善措施建議後,交由所屬機關防護委員會督導改善。
45
  1. 各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經上級機關查命其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應通報保訓會並要求其提出檢討改善報告,調查相關人員違失責任,違失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理。無上級機關經保訓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亦同。
  2. 依本辦法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著有績效者,各機關得予當獎勵。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