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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19

  1. 1.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得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對於經常暴露於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環境,致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之公務人員,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用其他法律。
  2. 2.前項一般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方法、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之環境,由公務人員保障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會同衛生、環保、職安全等相關機關認定之。
  3. 3.第一項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對象、項目、方法、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之環境,由各中央二級以上主管機關會同衛生、環保、職業安全等相關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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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虞名詞
  • 法律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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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19 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得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對於經常暴露於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環境,致影響其身心健康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