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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18 條
- 1.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定期實施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增進安全防衛、急救、危機處理等知能,並指導正確執勤方式。
- 2.各機關對於執行危險職務之公務人員,應訂定預防危害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實施勤前教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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