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並得聘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防護小組),負責下列事項︰ 一、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布周知。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 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及縣(市)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防護小組成員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具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