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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2 條
- 1.本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依本辦法規定行之。
- 2.本辦法所定督導各機關執行安全及衛生防護之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相當二級或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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