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grace
6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準用對象5項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Ⅰ.五、受訓之人員非正式公務人員
Ⅱ.本條雖準用本法公務人員(§3)救濟方式(§4復審),但準用之人不服保訓會行政處分,又依本法向保訓會提起復審,「當事人恐將滋生公正性不足之疑慮」,故改依「訴願程序」向考試院請求救濟。









huangteresa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這些人也「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公務人員保障法「準用」的對象(🆚§3)
❗️「準用」(因為還不是公務人員,不能使用§3的「適用」)
I:
❗️五、
II:例外
❗️「保訓會」、「訴願法」➡️ 找考試院(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撤銷保訓會的處分(如此,救濟才有實益)➡️ 反面解釋:如果不是被保訓會欺負,而是被保訓會以外的其他機關欺負,則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II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