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2 條
- 1.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 2.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 3.法定機關(構)非屬第三條及第一項所定人員,而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其提起職場霸凌之申訴,準用第十九條至第十九條之二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辦法等相關規定。但不含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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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將公營事業人員、機關約聘僱、考試受訓人員等五類人納入本法準用範圍。
Q · 我不是正式公務員,能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嗎?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五類人準用本法:公校未銓敘合格職員、私校改制留用人員、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各機關派用聘用聘任僱用留用人員、考試錄取受訓或受訓及格未分發者。只要名字在這張準用名單上,正式公務員的復審、申訴等救濟工具大致比照適用;受訓人員不服保訓會處分則改走訴願法。
白話解讀
你是公營事業的員工、機關的約聘人員,或剛考上正在受訓的準公務員,你以為公務人員保障法跟你無關,因為你不是「正式」公務員?這條把你拉進來了。102 條列了五類人準用這部法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的公校職員、私校改制留用的人、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各機關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還有考試錄取受訓中、或受訓及格還沒分發任用的人。「準用」的意思是,這部法律對正式公務員的保障,這些人也大致比照適用。更新的是第三項:就算你不在前面任何一類,只要你是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遭遇職場霸凌一樣可以準用申訴規定(醫療機構和公立學校除外)。你有沒有救濟武器,先看你的名字在不在這張名單上。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為準用範圍規定,將五類非正式編制人員納入本法保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經銓敘合格之公校職員、私校改制為公立學校之留用人員、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各機關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考試錄取受訓或受訓及格未獲分發任用者;並對受訓人員之救濟另定訴願途徑,對依法令從事公務者之職場霸凌申訴設準用規定(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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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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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公營事業員工,能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嗎?▾
如果你是公營事業「依法任用」的人員,依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準用本法,跟正式公務員適用同一套保障。內行人提示:關鍵在「依法任用」這四個字,若你是純以勞動契約進用、不具任用資格者,救濟可能走勞動法令而非本法,先確認自己的進用依據。
Q2考試錄取受訓被刷掉,要怎麼救濟?▾
依本條第二項,受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的人,不服保訓會的行政處分時,救濟依訴願法辦理,不是走復審。內行人提示:訴願的期限與管轄跟復審不同,收到保訓會處分書時先看清楚最後的救濟教示,按上面寫的程序和期限走,別自己想當然耳。
Q3我沒有正式編制,遭職場霸凌能申訴嗎?▾
如果你是法定機關(構)裡「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人,雖不屬第3條及第一項各款,遭職場霸凌仍可準用第19條至第19條之2及相關辦法提申訴,但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的人被排除在外。內行人提示:先確認你是不是「依法令從事公務」,這是你能不能用這條的前提。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準用對象有哪些?▾
五類:公校未銓敘合格職員、私校改制留用人員、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機關派用聘用聘任僱用留用人員、考試錄取受訓或受訓及格未分發者。
Q5什麼叫「準用」本法?▾
準用是比照適用,正式公務員的復審申訴保障大致延伸到名單上的非正式編制人員,但細節仍可能有別。
Q6「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是什麼意思?▾
指在法定機關(構)中依法令實際辦理公務、但不具正式編制者,第三項讓這類人遭職場霸凌也能準用申訴。
Q7準用和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性質相近而比照套用,準用可能因人員身分不同而在程序細節上有差異。
Q8公營事業員工受委屈怎麼用這條救濟?▾
先確認屬第一項第三款依法任用人員,再依爭議性質走復審或申訴,注意處分送達次日起的法定期間。
Q9考試受訓被淘汰怎麼提救濟?▾
依第二項,不服保訓會處分依訴願法辦理,看清處分書救濟教示的期限與管轄,別誤走復審。
Q10沒編制遭職場霸凌怎麼申訴?▾
確認自己屬依法令從事公務且非醫療機構、公立學校,再準用第19條至19條之2及相關辦法提申訴。
Q11怎麼確認自己屬於哪一款準用人員?▾
逐款比對第102條五款的進用方式與身分(任用、派聘僱、受訓),確認進用依據是判斷關鍵。
Q12受訓人員救濟走復審還是訴願法?▾
走訴願法。第二項特別將考試受訓人員的救濟與其他準用人員的復審區隔開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復審程序 | 訴願法程序 |
|---|---|---|
| 適用對象 | 第102條第一至四款準用人員 | 第五款考試受訓/受訓及格未分發人員 |
| 法律依據 | 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規定 | 訴願法 |
| 不服標的 | 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 | 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 |
| 選錯後果 | 受訓人員誤走復審恐遭程序駁回 | 正式準用人員誤走訴願恐管轄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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