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1 條
再審議,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章復審程序、第四章再申訴程序及第六章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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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1條規定,再審議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復審、再申訴及執行程序之規定,不另設一套流程。
Q · 聲請再審議要重學一套程序嗎?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1條,再審議除本章(第94至100條)另有規定外,書狀格式、送達方式、審議與執行程序全部準用復審(第三章)、再申訴(第四章)與執行(第六章)的規定。實際意義是:跑過復審的人,再審議的流程其實已經會了,真正的門檻在於有沒有踩到法定的再審議事由,而非程序本身。
白話解讀
復審決定書上「駁回」兩個字,很多公務員看完就把整份卷宗收進櫃子,認定大勢已去。但確定的決定不是真的鐵板一塊。當決定建立在錯誤的法規適用、或一份當初沒被審酌的關鍵證物上時,你還有一道叫「再審議」的非常救濟。第101條的角色很特別:它本身不規定再審議怎麼跑,而是說「除了本章特別寫的,再審議的程序直接準用復審(第三章)、再申訴(第四章)和執行(第六章)那一套」。對你的實際意義是:如果你跑過復審,再審議的書狀格式、送達、審議方式你其實早就會了,不用重學一套流程。難的從來不是程序,是你有沒有踩到法定的再審議事由。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1條為再審議程序的準用基礎條款,本身不規範再審議如何進行,而是規定再審議除本章特別規定外,一律準用復審、再申訴及執行三章的程序規定,使確定後的非常救濟得以沿用既有程序架構,不另設一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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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復審被駁回而且確定了,真的還能翻案嗎?▾
看你有沒有踩到再審議的法定事由,例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發現當初未經斟酌的新證物、原決定理由與主文矛盾等。不是不服就能聲請,要能對應到法條列舉的款項。第101條讓再審議的程序準用你跑過的復審那一套,書狀、送達規則都一樣。內行人提示:先把理由一條一條對照法定事由,對不上就別浪費30日期間。
Q2再審議跟復審到底差在哪?▾
復審是處分確定前的常態救濟,可以全面爭執;再審議是決定確定後的非常救濟,只能就特定法定事由開門,門檻高很多。因為第101條把兩者程序綁在一起,你不必為再審議重學一套流程。內行人提示:正因門檻高,聲請書要精準對應條款,別寫成第二次復審的全面訴苦,那是最常見的被駁回原因。
Q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1條是什麼?▾
規定再審議的程序準用,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復審、再申訴及執行三章,是再審議程序的基礎條款。
Q4再審議準用復審程序是什麼意思?▾
指再審議不另造程序,書狀格式、送達、審議方式直接沿用復審那一套規定。
Q5什麼是再審議?▾
復審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因法定重大瑕疵事由所提起的非常救濟,門檻高於常態救濟。
Q6第101條準用了哪幾章?▾
準用第三章復審程序、第四章再申訴程序、第六章執行之規定,共三章。
Q7再審議怎麼聲請?▾
確認法定事由 → 算30日期間 → 依第96條書面敘述理由附證據 → 向保訓會提出,程序準用復審。
Q8再審議書狀怎麼寫?▾
依第96條書面敘述理由、附繕本與原決定書影本及證據,逐項對應法定再審議事由款項。
Q9再審議的送達期間怎麼算?▾
依第101條準用復審程序的送達規定計算,聲請期間為知悉事由次日起30日不變期間。
Q10再審議要向哪個機關提出?▾
依第96條以書面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
Q11再審議 vs 復審差在哪?▾
復審是確定前常態救濟可全面爭執,再審議是確定後非常救濟僅限法定事由,門檻高很多。
Q12再審議 vs 再申訴差在哪?▾
再申訴針對管理措施,再審議針對已確定的復審或再申訴決定,第101條讓再審議準用再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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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復審 | 再申訴 | 再審議 |
|---|---|---|---|
| 救濟時點 | 處分確定前的常態救濟 | 管理措施確定前的常態救濟 | 復審/再申訴確定後的非常救濟 |
| 爭執範圍 | 可全面爭執處分違法或不當 | 可全面爭執管理措施 | 僅限法定列舉事由 |
| 門檻 | 較低 | 較低 | 高(須對應法定款項) |
| 程序來源 | 本法第三章自有規定 | 本法第四章自有規定 | 第101條準用復審、再申訴、執行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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