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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1 條

再審議,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章復審程序、第四章再申訴程序及第六章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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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1條規定,再審議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復審、再申訴及執行程序之規定,不另設一套流程。

Q · 聲請再審議要重學一套程序嗎?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1條,再審議除本章(第94至100條)另有規定外,書狀格式、送達方式、審議與執行程序全部準用復審(第三章)、再申訴(第四章)與執行(第六章)的規定。實際意義是:跑過復審的人,再審議的流程其實已經會了,真正的門檻在於有沒有踩到法定的再審議事由,而非程序本身。

白話解讀

復審決定書上「駁回」兩個字,很多公務員看完就把整份卷宗收進櫃子,認定大勢已去。但確定的決定不是真的鐵板一塊。當決定建立在錯誤的法規適用、或一份當初沒被審酌的關鍵證物上時,你還有一道叫「再審議」的非常救濟。第101條的角色很特別:它本身不規定再審議怎麼跑,而是說「除了本章特別寫的,再審議的程序直接準用復審(第三章)、再申訴(第四章)和執行(第六章)那一套」。對你的實際意義是:如果你跑過復審,再審議的書狀格式、送達、審議方式你其實早就會了,不用重學一套流程。難的從來不是程序,是你有沒有踩到法定的再審議事由。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1條為再審議程序的準用基礎條款,本身不規範再審議如何進行,而是規定再審議除本章特別規定外,一律準用復審、再申訴及執行三章的程序規定,使確定後的非常救濟得以沿用既有程序架構,不另設一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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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復審被駁回而且確定了,真的還能翻案嗎?

看你有沒有踩到再審議的法定事由,例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發現當初未經斟酌的新證物、原決定理由與主文矛盾等。不是不服就能聲請,要能對應到法條列舉的款項。第101條讓再審議的程序準用你跑過的復審那一套,書狀、送達規則都一樣。內行人提示:先把理由一條一條對照法定事由,對不上就別浪費30日期間。

Q2再審議跟復審到底差在哪?

復審是處分確定前的常態救濟,可以全面爭執;再審議是決定確定後的非常救濟,只能就特定法定事由開門,門檻高很多。因為第101條把兩者程序綁在一起,你不必為再審議重學一套流程。內行人提示:正因門檻高,聲請書要精準對應條款,別寫成第二次復審的全面訴苦,那是最常見的被駁回原因。

Q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1條是什麼?

規定再審議的程序準用,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復審、再申訴及執行三章,是再審議程序的基礎條款。

Q4再審議準用復審程序是什麼意思?

指再審議不另造程序,書狀格式、送達、審議方式直接沿用復審那一套規定。

Q5什麼是再審議?

復審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因法定重大瑕疵事由所提起的非常救濟,門檻高於常態救濟。

Q6第101條準用了哪幾章?

準用第三章復審程序、第四章再申訴程序、第六章執行之規定,共三章。

Q7再審議怎麼聲請?

確認法定事由 → 算30日期間 → 依第96條書面敘述理由附證據 → 向保訓會提出,程序準用復審。

Q8再審議書狀怎麼寫?

依第96條書面敘述理由、附繕本與原決定書影本及證據,逐項對應法定再審議事由款項。

Q9再審議的送達期間怎麼算?

依第101條準用復審程序的送達規定計算,聲請期間為知悉事由次日起30日不變期間。

Q10再審議要向哪個機關提出?

依第96條以書面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

Q11再審議 vs 復審差在哪?

復審是確定前常態救濟可全面爭執,再審議是確定後非常救濟僅限法定事由,門檻高很多。

Q12再審議 vs 再申訴差在哪?

再申訴針對管理措施,再審議針對已確定的復審或再申訴決定,第101條讓再審議準用再申訴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復審再申訴再審議
救濟時點處分確定前的常態救濟管理措施確定前的常態救濟復審/再申訴確定後的非常救濟
爭執範圍可全面爭執處分違法或不當可全面爭執管理措施僅限法定列舉事由
門檻較低較低高(須對應法定款項)
程序來源本法第三章自有規定本法第四章自有規定第101條準用復審、再申訴、執行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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