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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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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保障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之本法規定終結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3 條採「程序從新」,修法前尚未終結的保障事件,已完成程序有效,往後步驟依修正後新法終結。

Q ·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法時,我審理中的復審案進度會歸零嗎?

不會,已完成程序有效,往後依新法走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3 條,修法施行前尚未終結的保障事件,已合法完成的程序(已提書狀、已進行的調查)仍然有效,不必重來;只有修法生效後還沒走的程序步驟改依新法規定。要注意的是本條管的是「程序」,實體判斷標準原則上仍依事實發生時的法律。

白話解讀

你的復審案還躺在保訓會等決定,立法院卻突然修了公務人員保障法。你心裡一沉:規則中途被換掉,我之前提的書狀、開過的程序是不是白費了?這條就是專門回答這個問題的。它說:修法施行前還沒終結的保障事件,「以後」的程序依新法走。注意這兩個字,「以後」。已經合法完成的程序仍然有效,不用重來,只有接下來要走的步驟換成新規則。更關鍵的是它管的是「程序」(怎麼審、期限、書狀格式),不是「實體」(你到底有沒有理)。實體標準原則上仍看你案件事實發生時的法律。搞懂這層切割,你就不會在不該緊張的地方瞎緊張。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3 條為過渡(附則)規定,針對修法施行時尚未終結之保障事件,明定其後續程序一律適用修正後的新法,已完成之程序則維持有效。此即「程序從新」原則的具體化,劃定新舊法在進行中救濟案件的銜接界線,兼顧程序統一與既有程序之信賴保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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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律修到一半,我之前提的書狀和做過的程序還算數嗎?

算數。第103條的關鍵是「以後之程序」依新法,言下之意是「以前」已經合法完成的程序仍然有效,不會因為修法而作廢,你不用重提一次。只有修法生效後還沒走的步驟才換成新規則。內行人提示:真正要重新確認的是還沒做的部分的期限和要件,已經做完的別自己嚇自己跑去重做,反而可能拖慢案子。

Q2新法對我比較不利的話,我可以要求繼續用舊法審嗎?

程序部分原則上不行。第103條採「程序從新」,修法後的審理流程一律走新法,你沒辦法挑對自己有利的舊程序。但要分清楚:實體判斷標準原則上仍依事實發生時的舊法,這部分新法通常不溯及。內行人提示:真正該爭的不是「用舊程序」,而是釐清哪些是程序、哪些是實體,把對你有利的實體舊法守住。

Q3已經終結的保障事件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3條嗎?

不適用。本條只抓修法施行時「尚未終結」的案件,也就是最終決定還沒做成的那一批。已經終結的案子完全不受這條影響。內行人提示:所以判斷適不適用,第一步永遠是先確認你的案件在施行日是否已做成最終決定。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3 條是什麼?

附則過渡規定,明定修法時尚未終結的保障事件,後續程序依新法走,已完成程序仍有效,是公務員救濟新舊法銜接的總開關。

Q5什麼叫程序從新、實體從舊?

怎麼審、期限、補正要件、書狀格式等程序事項依新法;你到底有沒有理的實體標準,原則上仍依事實發生時的舊法。

Q6保障事件「尚未終結」是什麼意思?

在修法施行日,最終決定(復審決定、再申訴決定)尚未做成,即屬尚未終結,這批案件才適用本條。

Q7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3 條跟第 104 條差在哪?

第 103 條處理在途案件的程序新舊銜接,第 104 條規定本法的施行日期,兩者同屬附則但功能不同。

Q8保障法修法後,我審理中的復審案要怎麼確認適用新法或舊法?

先確認案件在施行日是否尚未終結 → 已完成程序維持有效 → 後續期限與要件改依新法版本,必要時向保訓會承辦確認。

Q9修法後我已經提的書狀和做過的程序還要重做嗎?

不用。已合法完成的程序有效,只有修法生效後尚未進行的步驟才改依新法,別自己跑去重做拖慢案子。

Q10新法縮短了審理期限,我要怎麼確認自己吃到新制?

只要確認案件尚未終結,後續程序即依新法,期限縮短對你是好事,不必重新聲請即可適用。

Q11怎麼跟保訓會主張哪些程序適用新法?

主動點出第 103 條,請承辦明確區分「已完成程序有效」與「後續依新法」,擋掉要求重做已完成步驟的情況。

Q12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3 條 vs 行政程序法過渡規定差在哪?

第 103 條專管保障事件(復審、申訴、再申訴)的新舊法銜接;行政程序法處理一般行政程序的過渡,適用範圍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経過規定/手続法の即時適用の原則(実体は行為時法)
韓國절차법 즉시적용 원칙(실체는 행위시법)
中國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法不溯及既往的程序例外)
德國intertemporales Verfahrensrecht – sofortige Anwendung neuen Prozessrechts auf anhängige Verfahren
法國application immédiate de la loi de procédure nouvelle aux instances en cours
美國procedural statutes apply to pending cases; presumption against retroactivity for substantive law (Landgraf v. USI Film Products, 1994)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0506 全文修正)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復審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之本法規定終結之;尚未終結之再復審事件,其以後之再復審程序,準用修正之本法有關復審程序規定終結之。   本法修正施行後,對於原依相關法律審理中之訴願事件,其以後之程序,應依修正之本法有關復審程序規定終結之。   本法修正施行後,依本法所定程序提起復審者,不得復依其他法律提起訴願或其他類此程序。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修正。   二、 為確立新舊法律適用原則,增訂第一項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復審事件,應依新法所定程序終結;尚未終結之再復審事件,則準用新法所定復審程序終結之。   三、 又對於原依各有關法律所為之訴願審理中之案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訴願機關應移由保訓會改依修正後之本法規定處理,以統一事權,爰併予修正第二項。

(1060526 修正)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保障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之本法規定終結之。

立法理由一、本法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迄今,已逾十年,實務上已無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再復審事件,及原依相關法律審理中之訴願事件,應依復審程序終結之事件,爰刪除第一項後段至第三項之規定。   二、另本法關於保障事件審議程序之規定,屬於程序法之範圍,爰依程序從新之原則,明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保障事件,應依新法所定之程序終結之,以確立新舊法適用之原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5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修正。   二、 為確立新舊法律適用原則,增訂第一項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復審事件,應依新法所定程序終結;尚未終結之再復審事件,則準用新法所定復審程序終結之。   三、 又對於原依各有關法律所為之訴願審理中之案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訴願機關應移由保訓會改依修正後之本法規定處理,以統一事權,爰併予修正第二項。

(1060526 修正)

一、本法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迄今,已逾十年,實務上已無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再復審事件,及原依相關法律審理中之訴願事件,應依復審程序終結之事件,爰刪除第一項後段至第三項之規定。   二、另本法關於保障事件審議程序之規定,屬於程序法之範圍,爰依程序從新之原則,明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保障事件,應依新法所定之程序終結之,以確立新舊法適用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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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3 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保障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之本法規定終結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