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3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保障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之本法規定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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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3 條採「程序從新」,修法前尚未終結的保障事件,已完成程序有效,往後步驟依修正後新法終結。
Q ·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法時,我審理中的復審案進度會歸零嗎?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3 條,修法施行前尚未終結的保障事件,已合法完成的程序(已提書狀、已進行的調查)仍然有效,不必重來;只有修法生效後還沒走的程序步驟改依新法規定。要注意的是本條管的是「程序」,實體判斷標準原則上仍依事實發生時的法律。
白話解讀
你的復審案還躺在保訓會等決定,立法院卻突然修了公務人員保障法。你心裡一沉:規則中途被換掉,我之前提的書狀、開過的程序是不是白費了?這條就是專門回答這個問題的。它說:修法施行前還沒終結的保障事件,「以後」的程序依新法走。注意這兩個字,「以後」。已經合法完成的程序仍然有效,不用重來,只有接下來要走的步驟換成新規則。更關鍵的是它管的是「程序」(怎麼審、期限、書狀格式),不是「實體」(你到底有沒有理)。實體標準原則上仍看你案件事實發生時的法律。搞懂這層切割,你就不會在不該緊張的地方瞎緊張。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3 條為過渡(附則)規定,針對修法施行時尚未終結之保障事件,明定其後續程序一律適用修正後的新法,已完成之程序則維持有效。此即「程序從新」原則的具體化,劃定新舊法在進行中救濟案件的銜接界線,兼顧程序統一與既有程序之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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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律修到一半,我之前提的書狀和做過的程序還算數嗎?▾
算數。第103條的關鍵是「以後之程序」依新法,言下之意是「以前」已經合法完成的程序仍然有效,不會因為修法而作廢,你不用重提一次。只有修法生效後還沒走的步驟才換成新規則。內行人提示:真正要重新確認的是還沒做的部分的期限和要件,已經做完的別自己嚇自己跑去重做,反而可能拖慢案子。
Q2新法對我比較不利的話,我可以要求繼續用舊法審嗎?▾
程序部分原則上不行。第103條採「程序從新」,修法後的審理流程一律走新法,你沒辦法挑對自己有利的舊程序。但要分清楚:實體判斷標準原則上仍依事實發生時的舊法,這部分新法通常不溯及。內行人提示:真正該爭的不是「用舊程序」,而是釐清哪些是程序、哪些是實體,把對你有利的實體舊法守住。
Q3已經終結的保障事件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3條嗎?▾
不適用。本條只抓修法施行時「尚未終結」的案件,也就是最終決定還沒做成的那一批。已經終結的案子完全不受這條影響。內行人提示:所以判斷適不適用,第一步永遠是先確認你的案件在施行日是否已做成最終決定。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3 條是什麼?▾
附則過渡規定,明定修法時尚未終結的保障事件,後續程序依新法走,已完成程序仍有效,是公務員救濟新舊法銜接的總開關。
Q5什麼叫程序從新、實體從舊?▾
怎麼審、期限、補正要件、書狀格式等程序事項依新法;你到底有沒有理的實體標準,原則上仍依事實發生時的舊法。
Q6保障事件「尚未終結」是什麼意思?▾
在修法施行日,最終決定(復審決定、再申訴決定)尚未做成,即屬尚未終結,這批案件才適用本條。
Q7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3 條跟第 104 條差在哪?▾
第 103 條處理在途案件的程序新舊銜接,第 104 條規定本法的施行日期,兩者同屬附則但功能不同。
Q8保障法修法後,我審理中的復審案要怎麼確認適用新法或舊法?▾
先確認案件在施行日是否尚未終結 → 已完成程序維持有效 → 後續期限與要件改依新法版本,必要時向保訓會承辦確認。
Q9修法後我已經提的書狀和做過的程序還要重做嗎?▾
不用。已合法完成的程序有效,只有修法生效後尚未進行的步驟才改依新法,別自己跑去重做拖慢案子。
Q10新法縮短了審理期限,我要怎麼確認自己吃到新制?▾
只要確認案件尚未終結,後續程序即依新法,期限縮短對你是好事,不必重新聲請即可適用。
Q11怎麼跟保訓會主張哪些程序適用新法?▾
主動點出第 103 條,請承辦明確區分「已完成程序有效」與「後續依新法」,擋掉要求重做已完成步驟的情況。
Q12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3 條 vs 行政程序法過渡規定差在哪?▾
第 103 條專管保障事件(復審、申訴、再申訴)的新舊法銜接;行政程序法處理一般行政程序的過渡,適用範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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