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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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2.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 3.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十九條至第十九條之二、第二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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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4條為施行日期條文:本法原則公布日施行,但第二十三條由考試院另定、部分一百十四年修正條文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Q · 公務人員保障法是公布就生效嗎?
原則公布日施行,但部分修正條文另定生效日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4條,本法原則自公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生效)。但本條第二、三項另作例外: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十九條至第十九條之二、第二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引用前須先確認該條是否已施行。
白話解讀
法律公布了,不等於對你生效。這條藏著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時間差。公務人員保障法整體是「公布日施行」,但它特別把幾條挑出來另外處理:一百十一年修正的第23條,施行日期不是寫在法律裡,而是交給考試院另外決定,意思是這條可能公布了好幾年還沒真正上路。一百十四年修正的第19條到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則是「公布後六個月才施行」。如果你正想引用其中某一條來主張權利,第一件該做的事不是讀條文內容,而是確認:這條今天到底生效了沒?引用一條還沒施行的條文,等於拿一把還沒鑄好的劍上場。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4條為全法施行日期條文,規範各條文之生效時點:本法原則自公布日施行,惟特定修正條文採延後施行(公布後六個月)或授權主管機關(考試院)另定施行日期,形成同一法律內不同條文生效時點分流的時間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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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律公布了,是不是當天就可以拿來用?
不一定。第104條第一項雖寫自公布日施行,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明定公布日施行者是從公布之日起算到第三日才生效,不是公布當天。且本條第二、三項另將第23條交考試院定施行日期、一百十四年修正之第19條至第102條等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引用任何條文前先確認其施行時點。
Q2為什麼第23條的施行日期要交給考試院決定,不直接寫在法律裡?
這是立法常見的授權定施行日期手法。當條文上路需先完成配套(建置制度、訓練人力、修訂子法),立法者不把日期寫死,改授權主管機關視準備情形決定,避免條文生效卻無法落實。遇到這種條文要去查考試院有無發布施行命令,未發布即代表尚在待命,現階段不能據以主張。
Q3公務人員保障法什麼時候生效?
原則自公布日施行(公布日起算第三日生效),但部分修正條文另定生效日,須逐條確認。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4條是什麼?
是全法的施行日期條文,規範各條生效時點,含公布日施行、六個月後施行、考試院另定三種。
Q5什麼叫授權定施行日期?
立法者不把生效日寫死,改授權主管機關(本條為考試院)視配套準備以命令定之。
Q6公布日施行是公布當天嗎?
不是。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才發生效力。
Q7怎麼確認某條修正是否已施行?
查該條屬第104條哪一項:公布日施行算第三日、六個月施行算公布日加六個月、考試院另定則查考試院命令。
Q8第23條施行日怎麼查?
施行日由考試院另定,須查考試院是否發布施行命令及其生效日,未發布即尚未施行。
Q9114年修正條文的六個月怎麼算?
自公布日(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算六個月,約於同年十二月下旬施行。
Q10引用前要做什麼確認動作?
先讀第104條判斷該條施行時點,再對照今天日期,確認已生效才據以主張。
Q11公布日施行 vs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差在哪?
前者公布後第三日即生效,後者要等公布日加六個月,差距可達半年,影響能否即時引用。
Q12考試院另定 vs 法定六個月差在哪?
六個月是法律寫死的明確期限;考試院另定則無固定日,須等命令發布,未發布前一直待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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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 | rule | basis |
|---|---|---|
| 本法原則條文 | 公布日施行(公布日起算第三日生效) | 第104條第一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 |
| 第二十三條 | 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另定 | 第104條第二項 |
| 114年修正之第19條至第102條等 |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 第104條第三項 |
rule
- 本法原則條文
- 公布日施行(公布日起算第三日生效)
- 第二十三條
- 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另定
- 114年修正之第19條至第102條等
-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basis
- 本法原則條文
- 第104條第一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
- 第二十三條
- 第104條第二項
- 114年修正之第19條至第102條等
- 第104條第三項
立法沿革 3 版
(0920506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由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1110530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法第二十三條配合實務運作,明定該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二、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本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新法之適用。
(1140624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十九條至第十九條之二、第二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增訂第三項。 二、為確保各機關依本法之修法,完善相關安全衛生規定,明定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第二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第十九條至第十九條之二、第二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
本條由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一、本法第二十三條配合實務運作,明定該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二、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本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新法之適用。
一、本條修正,增訂第三項。 二、為確保各機關依本法之修法,完善相關安全衛生規定,明定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第二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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