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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2. 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之加班補償,應考量加班之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以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之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並依加班補償評價之級距與下限,訂定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補休假。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待命時數之加班補償,亦同。
  3. 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4. 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給予加班費,除公務人員離職或已亡故者,仍計發加班費外,應給予第一項之獎勵。公務人員遷調後於期限內未休畢之加班時數,亦同。
  5. 加班費支給基準、第二項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與下限、第三項補休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各主管機關得在行政院訂定範圍內,依其業務特性,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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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加班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預算有限者,應給予平時考核之獎勵。 經核准之加班費→請求權「二年」
csy239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3 條 1.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2. 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之加班補償,應考量加班之「🔸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以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之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並依加班補償評價之級距與下限,「🔸訂定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補休假。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待命時數之加班補償,亦同。 3. 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llllllllllll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112.01.01施行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1⃣️加班費2⃣️補休假3⃣️獎勵或其他相當的補償
opop07865
3 years ago
公務人員
其他相當之補償:保訓會106函釋~應合理考量與職務間之對價性、實益性 e.g.加班100hr,給一支嘉獎一沒有實益性(大家都拿到,根本沒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