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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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服務機關應輔助延聘律師;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涉訟者不予輔助,已付費用並追還。
Q · 公務員依法辦事被告,律師費要自己出嗎?
不用。依保障法第22條服務機關應輔助延聘律師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辯護並提供法律上之協助,這是機關的法定義務而非恩給。但同條第 2 項設有閘門:若涉訟係因公務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機關不予輔助;已支付之輔助費用並應向其追還。具體輔助範圍與程序,依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
白話解讀
被自己依法做的事告上法院,這種荒謬感只有公務員懂。你照規定開了罰單、執行了拆除、做了行政裁罰,當事人不爽,反過來告你瀆職、告你毀損、提自訴。打官司要請律師,律師費動輒數十萬,難道要你自己掏腰包?這條說:不用。只要你是「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服務機關應該輔助你延聘律師辯護、提供法律協助。這是機關替你築的一道防火牆,隔開你和個人破產。但有個對價:如果這場官司是因為你「故意或重大過失」惹出來的,機關不但不輔助,已經先墊付的律師費還要向你追討回來。看懂的人知道,依法行事是這道保護的前提,胡來則自負其責。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指公務人員因依法執行職務而成為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之當事人時,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應協助其延聘律師辯護並提供法律上協助之制度。其前提為「依法執行職務」,並以涉訟非因公務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為要件;違反者不予輔助,已支付者並予追還。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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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依法開罰被當事人告,律師費真的可以叫機關出嗎?
可以。只要你是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服務機關應輔助你延聘律師、提供法律協助,這是法定義務不是人情。申請時務必同時遞交證明你當時依法、依程序的文件,這既是核給依據,也是預防機關日後以『你有重大過失』追討費用的護身符。
Q2什麼情況機關會反過來跟我追討律師費?
依第2項,如果你的涉訟是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機關不僅不予輔助,已支付的輔助費用還要向你追還,例如執法時動手傷人、濫權刁難。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認定門檻不低,且機關要負舉證責任、也要讓你陳述意見。
Q3公務員依法辦事被告,律師費要自己出嗎?
原則上不用。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辯護並提供法律上協助。但若涉訟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則不予輔助,已支付者應追還。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是什麼?
規定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延聘律師並提供法律協助,是公務員的一道法律防火牆。
Q5因公涉訟輔助和自己花錢請律師差在哪?
依法執行職務涉訟由機關輔助負擔律師費;非依法或因故意重大過失涉訟則自負,已付輔助還要追還。
Q6什麼叫依法執行職務?
依法令及法定程序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行為,例如合法稽查、開罰、執行拆除,是受輔助保護的前提。
Q7故意或重大過失在這條是什麼意思?
明知並有意,或顯然欠缺一般人應有注意,例如執法時動手傷人、濫權刁難,會排除輔助並啟動追還。
Q8因公涉訟輔助怎麼申請?
知悉涉訟後儘速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核給,不要先自費委任再補申請。
Q9申請時要準備什麼文件?
公文、簽核紀錄、執法依據、現場紀錄等證明當時依法依程序執行的文件,是核給與防追討的關鍵。
Q10輔助範圍包含哪些費用?
延聘律師辯護及法律上協助,具體項目與額度依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輔助辦法核給。
Q11申請輔助會不會影響答辯期限?
不會延後。應訴與答辯期限以刑事、民事訴訟法為準,越早申請律師越早介入越有利。
Q12涉訟輔助 vs 國家賠償求償差在哪?
依法行事被反咬,第22條保護公務員;違法害人,國賠法第2條讓國家賠後向故意重大過失公務員求償。同一標準兩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機關義務 | 費用歸屬 |
|---|---|---|
| 依法執行職務涉訟 | 應輔助延聘律師、提供法律協助 | 機關負擔 |
|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涉訟 | 不予輔助 | 已支付者應向公務員追還 |
機關義務
- 依法執行職務涉訟
- 應輔助延聘律師、提供法律協助
-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涉訟
- 不予輔助
費用歸屬
- 依法執行職務涉訟
- 機關負擔
-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涉訟
- 已支付者應向公務員追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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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850919 制定)
復審、再復審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訴願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復審、再復審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均準用訴願法規定。 二、另考績法、俸給法施行細則等有關復審、再復審之規定均宜配合本法修正。
(0920506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其服務機關應向該公務人員求償。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修正。 二﹑現行法有關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遭受侵害時給予輔助之規定,實務上仍須因該侵害而有涉訟情事,始給予輔助,以免浮濫,是有關「遭受侵害」應不須明列,爰予修正刪除。 三、又為落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規定,爰予增列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授權訂定依據,俾利遵循。
(1060526 修正)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 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實務上,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除由服務機關為其延聘律師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外,大多數情形係由公務人員自行延聘律師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後,再向服務機關申請因公涉訟輔助費用,爰於第一項將上述二種延聘律師之情形,以「輔助」一詞含括之,俾符實際情形。 二、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服務機關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應予追還,惟原第二項規定服務機關應向公務人員求償,恐與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產生混淆,爰修正第二項規定,俾資適用。 三、配合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修正「因公」用語,第三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同行名詞
一、明定復審、再復審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均準用訴願法規定。 二、另考績法、俸給法施行細則等有關復審、再復審之規定均宜配合本法修正。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修正。 二﹑現行法有關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遭受侵害時給予輔助之規定,實務上仍須因該侵害而有涉訟情事,始給予輔助,以免浮濫,是有關「遭受侵害」應不須明列,爰予修正刪除。 三、又為落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規定,爰予增列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授權訂定依據,俾利遵循。
一、實務上,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除由服務機關為其延聘律師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外,大多數情形係由公務人員自行延聘律師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後,再向服務機關申請因公涉訟輔助費用,爰於第一項將上述二種延聘律師之情形,以「輔助」一詞含括之,俾符實際情形。 二、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服務機關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應予追還,惟原第二項規定服務機關應向公務人員求償,恐與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產生混淆,爰修正第二項規定,俾資適用。 三、配合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修正「因公」用語,第三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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