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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2 條

  1. 1.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2. 2.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
  3. 3.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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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服務機關應輔助延聘律師;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涉訟者不予輔助,已付費用並追還。

Q · 公務員依法辦事被告,律師費要自己出嗎?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辯護並提供法律上之協助,這是機關的法定義務而非恩給。但同條第 2 項設有閘門:若涉訟係因公務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機關不予輔助;已支付之輔助費用並應向其追還。具體輔助範圍與程序,依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

白話解讀

被自己依法做的事告上法院,這種荒謬感只有公務員懂。你照規定開了罰單、執行了拆除、做了行政裁罰,當事人不爽,反過來告你瀆職、告你毀損、提自訴。打官司要請律師,律師費動輒數十萬,難道要你自己掏腰包?這條說:不用。只要你是「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服務機關應該輔助你延聘律師辯護、提供法律協助。這是機關替你築的一道防火牆,隔開你和個人破產。但有個對價:如果這場官司是因為你「故意或重大過失」惹出來的,機關不但不輔助,已經先墊付的律師費還要向你追討回來。看懂的人知道,依法行事是這道保護的前提,胡來則自負其責。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指公務人員因依法執行職務而成為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之當事人時,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應協助其延聘律師辯護並提供法律上協助之制度。其前提為「依法執行職務」,並以涉訟非因公務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為要件;違反者不予輔助,已支付者並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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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依法開罰被當事人告,律師費真的可以叫機關出嗎?

可以。只要你是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服務機關應輔助你延聘律師、提供法律協助,這是法定義務不是人情。申請時務必同時遞交證明你當時依法、依程序的文件,這既是核給依據,也是預防機關日後以『你有重大過失』追討費用的護身符。

Q2什麼情況機關會反過來跟我追討律師費?

依第2項,如果你的涉訟是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機關不僅不予輔助,已支付的輔助費用還要向你追還,例如執法時動手傷人、濫權刁難。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認定門檻不低,且機關要負舉證責任、也要讓你陳述意見。

Q3公務員依法辦事被告,律師費要自己出嗎?

原則上不用。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辯護並提供法律上協助。但若涉訟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則不予輔助,已支付者應追還。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是什麼?

規定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延聘律師並提供法律協助,是公務員的一道法律防火牆。

Q5因公涉訟輔助和自己花錢請律師差在哪?

依法執行職務涉訟由機關輔助負擔律師費;非依法或因故意重大過失涉訟則自負,已付輔助還要追還。

Q6什麼叫依法執行職務?

依法令及法定程序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行為,例如合法稽查、開罰、執行拆除,是受輔助保護的前提。

Q7故意或重大過失在這條是什麼意思?

明知並有意,或顯然欠缺一般人應有注意,例如執法時動手傷人、濫權刁難,會排除輔助並啟動追還。

Q8因公涉訟輔助怎麼申請?

知悉涉訟後儘速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核給,不要先自費委任再補申請。

Q9申請時要準備什麼文件?

公文、簽核紀錄、執法依據、現場紀錄等證明當時依法依程序執行的文件,是核給與防追討的關鍵。

Q10輔助範圍包含哪些費用?

延聘律師辯護及法律上協助,具體項目與額度依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輔助辦法核給。

Q11申請輔助會不會影響答辯期限?

不會延後。應訴與答辯期限以刑事、民事訴訟法為準,越早申請律師越早介入越有利。

Q12涉訟輔助 vs 國家賠償求償差在哪?

依法行事被反咬,第22條保護公務員;違法害人,國賠法第2條讓國家賠後向故意重大過失公務員求償。同一標準兩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機關義務費用歸屬
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應輔助延聘律師、提供法律協助機關負擔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涉訟不予輔助已支付者應向公務員追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德國Fürsorgepflicht des Dienstherrn / Rechtsschutz für Beamte(§ 45 BeamtStG,含職務涉訟之法律保護)
🇫🇷 法國Protection fonctionnelle — Code général de la fonction publique art. L134-1 et s.(ancien art. 11, loi n° 83-634)
🇺🇸 美國Westfall Act, 28 U.S.C. § 2679(聯邦僱員職務行為之代理與責任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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