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務人員因機關未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或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心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 前項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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