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9-2 條
- 1.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之罰鍰,由保訓會裁處之。裁處權時效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 2.前條第四項就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因果關係之認定及裁處,由保訓會延聘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有關因果關係之審認與裁處原則、審議程序及組成等事項,由保訓會定之。
- 3.保訓會知悉各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或防免職場霸凌行為有不當或違法時,得主動實施檢查,或通知其上級機關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屆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違失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處理。
- 4.職場霸凌申訴受理機關應將前條第六項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及調查事證函送保訓會。該決定之調查程序與人員組成,有未符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者,保訓會得依職權要求機關重行調查。
- 5.前條第二項之裁處權時效,自公務人員就機關因其提出職場霸凌申訴或安全及衛生建議,所為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提起救濟之日起算。前條第三項之裁處權時效,自上級機關就機關屆期未改善情形,通報保訓會之日起算。前條第四項裁處權時效,自機關向保訓會通報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之日起算。前條第六項裁處權時效,自職場霸凌申訴受理機關將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及調查事證,函報保訓會之日起算;如經保訓會要求重行調查,應自職場霸凌申訴受理機關重行調查後,再函報保訓會之日起算。
- 6.不服保訓會所為第一項裁處處分,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之 2 規定,職場霸凌與安全衛生違失之罰鍰由保訓會裁處,裁處權時效三年,並依違失類型分別起算。
Q · 公務員被機關報復或職場霸凌,罰鍰是誰罰、時效多久?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之 2,前條(第 19 條之 1)所定不利對待、屆期未改善、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職場霸凌成立等違失之罰鍰,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裁處,裁處權時效為三年。四種情形起算點不同:不利對待自提起救濟之日、屆期未改善自上級通報之日、重大事故自機關通報之日、霸凌成立自受理機關函報之日起算。罰鍰對象是機關或主管,不是被害公務員。
白話解讀
在公部門被霸凌,最讓人心灰的往往不是被欺負本身,而是那種「投訴了也不會有人付出代價」的無力感。這條把這件事翻過來:當機關因為你提出職場霸凌申訴或安全衛生建議,就對你做出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時,開罰的人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罰的對象是機關或主管,不是你。它還規定保訓會可以主動派人去檢查機關的防護措施和防霸凌作為,調查程序如果做得草率,保訓會能直接要求重新調查。但這把工具有個沙漏:裁處權時效只有三年,而且四種違失情形的起算點各不相同。你越早把救濟程序啟動,這三年的沙子才會開始對你有利地流。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之 2 為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之裁處程序規範,明定第 19 條之 1 各項罰鍰由保訓會裁處、裁處權時效三年及其分項起算點,並建立重大災害因果關係審議小組(五至七位學者專家、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保訓會主動檢查權,以及霸凌調查程序違法時命令重行調查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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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機關報復性調職,保訓會罰的錢會賠給我嗎?▾
不會。這裡的罰鍰是行政罰,繳進國庫,不是賠償給你的損害賠償。你要拿回自己的損失,得另外透過復審、訴願或國家賠償等途徑主張。罰鍰的真正價值是課責機關這件事本身,它讓機關下次不敢輕易報復,而你對個人權益的回復要走另一條路,兩者要分開打、分開算時效。
Q2霸凌調查被判定不成立,是不是就完全沒救了?▾
不是。依本條第四項,受理機關必須把成立與否的決定和調查事證函送保訓會,如果調查程序或人員組成不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保訓會可以依職權要求機關重行調查。與其只抱怨結論不公,不如具體指出調查小組組成或程序哪裡違規,這才是讓保訓會能介入翻盤的施力點。
Q3對保訓會的罰鍰處分不服,要怎麼救濟?▾
依本條最後一項,不服保訓會所為第一項的裁處處分,有關權益的救濟依訴願法的規定辦理,也就是走訴願再到行政訴訟,而不是循公務人員保障法內部的復審程序。搞錯救濟管道是常見的致命錯誤,這裡明文指向訴願法,別誤用復審途徑而錯過訴願的三十天期限。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之 2 是什麼?▾
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的裁處程序規範,明定保訓會對違失罰鍰的裁處權與三年時效起算點。
Q5四種違失情形的時效起算點差在哪?▾
不利對待自提起救濟之日、屆期未改善自上級通報之日、重大事故自機關通報之日、霸凌成立自受理機關函報之日起算。
Q6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是什麼?▾
保訓會延聘五至七位學者專家組成,認定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因果關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Q7保訓會跟原機關的角色差在哪?▾
原機關負責調查與決定,保訓會是外部課責閘門,可裁處罰鍰、主動檢查並命令重行調查。
Q8公務員被職場霸凌怎麼啟動究責?▾
保全證據 → 對不利對待提起復審或訴願(同步啟動時效)→ 檢視調查程序合法性 → 向保訓會具體指摘瑕疵。
Q9怎麼讓三年時效對自己有利地起算?▾
對機關的不利對待提起救濟那天就是時效碼表起點,越早啟動救濟,三年的沙子才開始流。
Q10對保訓會罰鍰處分不服要花多少時間救濟?▾
依訴願法提起訴願須於處分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逾期失權,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Q11怎麼證明調查程序違法讓保訓會介入?▾
比對調查小組人數、迴避、專業背景是否符合第 19 條第一項辦法,把具體違規點寫入陳情。
Q12本條罰鍰 vs 國家賠償差在哪?▾
罰鍰是行政罰繳國庫課責機關,國家賠償是補你的實際損失,兩者目的與走向完全不同要分開算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違失情形 | 時效起算點 | 對應條項 |
|---|---|---|
| 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第二項) | 公務人員提起救濟之日 | 前條第二項 |
| 屆期未改善(第三項) | 上級機關通報保訓會之日 | 前條第三項 |
| 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第四項) | 機關向保訓會通報之日 | 前條第四項 |
| 職場霸凌成立(第六項) | 受理機關函報保訓會之日;經要求重查者,自重查後再函報之日 | 前條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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