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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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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1 年 07 月 20 日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23–24
共 2 條
第 23 條
開啟 ›
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施行前,如尚未完成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前法院組織法
第三十五條
試署及實授者,仍應於經人事單位通知後,二個月內補送成績審查,並準用
第二十一條
之規定。
第 24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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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再予審查
§ 20–22
回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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