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試署期間六個月,並於延長試署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送審查。仍不及格者,停止試署並解除試署法官職務,得調任其他職務。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21條,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會延長試署期間六個月。在延長試署期間滿六個月後的一個月內,再次進行審查。如果仍然不及格,則停止試署並解除試署法官職務,可以調任其他職務。 參考資料: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108年2月26日修正發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9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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