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候補期間一年,並於延長候補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送審查,仍不及格者,停止候補並解除候補法官職務,得調任其他職務。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四章 再予審查
§ 20–22共 3 條
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試署期間六個月,並於延長試署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送審查。仍不及格者,停止試署並解除試署法官職務,得調任其他職務。
依前二條再予審查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法官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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