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候補期間一年,並於延長候補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送審查,仍不及格者,停止候補並解除候補法官職務,得調任其他職務。
依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20條的規定,候補試署法官的服務成績審查若不及格,則會延長候補期間一年。延長期滿六個月之後,再次送交審查,若仍然不及格,則會停止候補並解除候補法官職務,此時候補試署法官可以調任其他職務。 參考資料: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2013.07.12修正)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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