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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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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候補期間一年,並於延長候補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送審查,仍不及格者,停止候補並解除候補法官職務,得調任其他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20條的規定,候補試署法官的服務成績審查若不及格,則會延長候補期間一年。延長期滿六個月之後,再次送交審查,若仍然不及格,則會停止候補並解除候補法官職務,此時候補試署法官可以調任其他職務。 參考資料: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2013.07.12修正)第20條。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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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20 條規定:「候補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候補期間一年,並於延長候補期間滿六個月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