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期滿前三十日,人事單位應通知候補、試署法官檢送裁判或相關書類,於候補、試署期滿後二個月內仍不依本辦法檢送者,該法院院長應逕行檢送相關資料報請審查,毋須經當事人同意。 前項通知或逕行檢送成績審查情形,由法院人事主管人員負責簽報。 依第一項規定檢送成績審查而不及格人員,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9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在候補、試署期滿前三十日,人事單位應通知候補、試署法官檢送裁判或相關書類。如果在候補、試署期滿後二個月內仍未按照辦法檢送相關文件,法院院長應該逕行檢送相關資料報請審查,且不需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 2. 前項的通知或逕行檢送成績審查情形,由法院人事主管人員負責簽報。 3.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如果被檢送成績審查的人員不及格,則應根據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根據最新的資料,該項法規的相關資訊並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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