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法官檢送裁判或相關書類,於送審前,不得再更正內容或重新繕打,如查有不實情事,應予依法懲處。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8條規定,候補試署法官在檢送裁判或相關書類給上級審判機關審查前,不得再更正內容或重新繕打。如果發現有不實的情事,應依法加以處罰。 參考資料: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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