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為審查候補、試署法官裁判或相關書類,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庭長、法官、高等法院庭長,或富有法學素養及審判經驗者,組成審查委員會,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審查書類時,得由司法院先指定委員三人初步審查,評定分數(以平均七十分為及格),加具評語,如審查委員三人中一人評定之分數未滿七十分,且高低分相差十五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參加初步審查及評定分數,經委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將審查結果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司法院為應業務需要,得分別召開民事、刑事類裁判或相關書類審查委員會,其審查程序適用前項規定。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7條,司法院在審查候補、試署法官裁判或相關文件時,組成審查委員會,其中一人指定為召集人。審查書類時,司法院可以最初指定三名委員進行初步審查,評定分數並提供評語。如果三名委員中有一人的評定分數未達到70分且高低分相差超過15分,則可以再指定一名委員參與評定。最後,當委員會中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中有超過一半同意時,審查結果將被提送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此外,司法院也可以召開民事、刑事類裁判或相關文件審查委員會,其審查程序以前述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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