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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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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署法官派代後六個月至一年內送成績審查,其裁判或相關書類之審查,應就最近一年內(含候補書類及格之日後)其擔任受命或獨任法官之裁判或相關書類共十件,併同司法院就其同期間承辦之上開案件中,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裁判或相關書類,必要時得調取卷宗,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各法院於報送前項書類審查時,應將該法官最近一年內(含候補書類及格之日後)擔任受命或獨任法官之全部書類目錄編號成冊,函送司法院人事處辦理電腦隨機抽樣抽取十件裁判或相關書類,再函復該法院彙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6條,候補試署法官在派代後的六個月至一年內需將其裁判或相關書類送給成績審查。審查選取的書類包括最近一年內該法官擔任受命或獨任法官的裁判或相關書類共十件,以及司法院根據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的該法官在同期間承辦的十件裁判或相關書類(必要時可調取卷宗)。 此外,法院在報送書類審查時,需將該法官最近一年內擔任受命或獨任法官的所有書類目錄編號成冊,函送司法院人事處進行電腦隨機抽樣抽取十件裁判或相關書類,並將結果函復該法院彙報。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試署法官的裁判或相關書類能夠被審查,審查方式則是透過隨機抽樣來選取相應的書類,以保證審查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相關函釋 1

  • 裁判名詞
  • 上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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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6 條規定:「試署法官派代後六個月至一年內送成績審查,其裁判或相關書類之審查,應就最近一年內(含候補書類及格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