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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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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候補期間為三年以上者,應於候補期滿前一年,由候補法官檢具最近二年內其擔任受命或獨任法官之裁判或相關書類或其調上級審所草擬之書類稿,經審判長證明者共十件,併同司法院就其同期間承辦之上開案件中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裁判或相關書類,必要時得調取卷宗,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候補法官候補期間為二年者,應於候補一年後,由候補法官檢具最近一年之前項書類,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候補法官候補期間為一年者,應於候補六個月後,由候補法官檢具最近一年內之第一項書類,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各法院於報送前三項書類審查時,應分別將該法官最近二年、一年或六個月內其擔任受命或獨任法官之裁判或相關書類或其調上級審所草擬之書類稿之全部書類目錄編號成冊,函送司法院人事處辦理電腦隨機抽樣抽取十件裁判或相關書類,再函復該法院彙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5條規定了候補法官在不同候補期限下應該提交的書類和審查流程。根據該條規定,候補法官的候補期間分為三年、兩年和一年。其中: 1. 候補期間為三年以上的候補法官,在期滿前一年應提交以下文件: - 候補法官擔任受命或獨任法官所裁判或相關書類,最近二年內共十件,經審判長證明。 - 同期間在候補法官承辦的案件中,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的十件裁判或相關書類。 - 必要時可以調取卷宗資料。 2. 候補期間為兩年的候補法官,在候補一年後應提交以上的文件。 3. 候補期間為一年的候補法官,在候補六個月後應提交以上文件中的第一項。 此外,所有法院在報送這些文件時,應將該法官最近二年、一年或六個月內其擔任受命或獨任法官之裁判或相關書類或其調上級審所草擬之書類稿之全部書類目錄編號成冊,然後函送司法院人事處進行電腦隨機抽樣,選取其中的十件裁判或相關書類,再函復該法院彙報。 以上解釋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5條所提供的資料。

相關函釋 1

  • 裁判名詞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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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5 條規定:「候補法官候補期間為三年以上者,應於候補期滿前一年,由候補法官檢具最近二年內其擔任受命或獨任法官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