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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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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法官候補、試署每滿六個月後一個月內,依附表格式,填具法官之品德操守、敬業精神考表,報送司法院人事處,於裁判或相關書類審查時,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但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不適任法官之情事者,應即報送。 院長為前項考核時,應先徵詢候補、試署法官及該法院相關之庭長、法官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4條的規定,候補、試署法官在每滿六個月後一個月內,其所在法院的院長應填寫法官品德操守、敬業精神考核表,並報送司法院人事處進行審查。該表格會在裁判或相關書類審查時一同提交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如果有具體的事證能證明候補、試署法官不適任的情況,應立即報送。在進行考核時,法院院長應先徵詢候補、試署法官以及相關庭長、法官的意見。

  • 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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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4 條規定:「候補、試署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法官候補、試署每滿六個月後一個月內,依附表格式,填具法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