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法官候補、試署每滿六個月後一個月內,依附表格式,填具法官之品德操守、敬業精神考核表,報送司法院人事處,於裁判或相關書類審查時,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但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不適任法官之情事者,應即報送。 院長為前項考核時,應先徵詢候補、試署法官及該法院相關之庭長、法官之意見。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4條的規定,候補、試署法官在每滿六個月後一個月內,其所在法院的院長應填寫法官品德操守、敬業精神考核表,並報送司法院人事處進行審查。該表格會在裁判或相關書類審查時一同提交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如果有具體的事證能證明候補、試署法官不適任的情況,應立即報送。在進行考核時,法院院長應先徵詢候補、試署法官以及相關庭長、法官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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