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法官之服務成績,分就其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或相關書類審查之。各項目之成績滿分為一百分,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服務成績及格。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3條,候補、試署法官的服務成績以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和裁判或相關書類審查為基準。每項目的成績最高為100分,只要達到70分以上,即為服務成績及格。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法務部公告的「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對於評定品德操守、敬業精神的成績,可能會參考法官的專業倫理行為、法庭紀律、法官公正等方面的表現。此外,在裁判或相關書類審查方面,應該考察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的法理認識、判決品質、撰寫裁判書的能力等。通過這些審查,評估候補、試署法官在執行司法工作方面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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