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署法官於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由該法院斟酌試署法官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配之相關規定決之。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2條,試署法官在試署期間所辦理的事務,由法院根據試署法官的志願和法院事務分配的相關規定進行決定。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試署法官在試署期間的工作事務能夠按照法院的要求進行,並且根據志願進行分配,以確保工作的公平性和效率。 作為一位法律教授,我會先參考相關法令和法院的相關規定,比如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等,以了解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的背景和相關要求。然後,我會查閱最新的相關法令和法院文件,以確保我的回答是最準確和具有參考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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