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法官辦理事務,關於訴訟程序及法律問題,應由相關之庭長(審判長)切實輔導,其依獨任制審判製作之書類,應由相關之庭長(審判長)詳加審閱。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1條,候補法官在處理事務時,涉及訴訟程序和法律問題的部分,應該得到相關庭長或審判長的實際指導和輔導。此外,由候補法官根據獨自負責的審判製作的文件,應該由相關庭長或審判長進行詳細的閱覽。這意味著,候補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應該得到上級法官的指導和審閱,以確保處理程序和法律問題的正確性。關於此條的法規來源和範例,需要進一步的資料來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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