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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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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獨任辦理地方法院之案件,如院長、庭長認為案情繁難者,得不分配之。候補法官認為其分受之案件繁難者,亦得報請行合議審判或改分其他法官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理解的法條,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0條規定,候補法官在地方法院中經獨任辦理案件時,如果院長或庭長認為案情繁難,可以不分配給候補法官處理。同時,如果候補法官認為被分配的案件很複雜,也可以提報行合議審判或轉分給其他法官處理。可參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10

  • 合議審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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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0 條規定:「候補法官獨任辦理地方法院之案件,如院長、庭長認為案情繁難者,得不分配之。候補法官認為其分受之案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