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有關輪辦期間及案件之限制,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9條,司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輪辦期間和案件的限制。根據這條規定,司法院有權依據情況進行調整,以確保法官能夠有效地處理案件。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我無法提供與這個條款相關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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