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法官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受命法官之期間,共二年,其辦理事務之類型,由該法院斟酌候補法官之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配之相關規定決之。
從上述提供的資訊中並未包含有關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8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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