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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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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受命法官之期間,共二年,其辦理事務之類型,由該法院斟酌候補法官之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配之相關規定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提供的資訊中並未包含有關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8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解釋或範例。

  • 陪席法官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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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8 條規定:「候補法官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受命法官之期間,共二年,其辦理事務之類型,由該法院斟酌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