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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

  • 異動日期:94 年 03 月 0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 附件:

本規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三項訂定之。

  1. 小額程序起訴狀,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如附件一。
  2. 表格化訴狀之內容及種類,得由司法院增刪修改之。
  1. 小額程序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並得使用表格化判決書,其格式如附件二。
  2. 表格化判決書之內容及種類,得由司法院增刪修改之。
  1. 判決書正本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公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主文。 四、理由要領。 五、法院。 六、對於判決得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上訴合法要件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2. 判決原本以當事人訴狀為附件,且當事人欄無誤者,得不記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
  3. 判決原本未記載理由要領者,得不記載第一項第四款事項。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