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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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第4條》規定了判決書正本應記載的事項,並由書記官簽名並蓋上法院印。這些事項包括: 1. 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如果是法人或其他團體,則記載其名稱以及事務所、公務所或營業所的地址。 2. 如果有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則記載其姓名和住所或居所。 3. 主文,即判決的結果。 4. 理由要領,即判決的理由和依據。 5. 法院的名稱。 6. 如果判決可以上訴,則記載上訴的期間、上訴的合法要件以及提出上訴狀的法院。 根據第2條,如果判決原本是以當事人的訴狀作為附件,而且當事人欄沒有錯誤,則可以不記載第一條和第二條的事項。 根據第3條,如果判決原本沒有記載理由要領,則可以不記載第一條的第四款事項。 具體的範例案件信息不在提供的文章中,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
相關函釋 1 則
- 書記官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文名詞
- 上訴名詞
- 上訴期間名詞
- 上訴合法要件名詞
- 上訴狀名詞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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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