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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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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判決書正本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公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主文。 四、理由要領。 五、法院。 六、對於判決得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上訴合法要件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2. 2.判決原本以當事人訴狀為附件,且當事人欄無誤者,得不記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
  3. 3.判決原本未記載理由要領者,得不記載第一項第四款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第4條》規定了判決書正本應記載的事項,並由書記官簽名並蓋上法院印。這些事項包括: 1. 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如果是法人或其他團體,則記載其名稱以及事務所、公務所或營業所的地址。 2. 如果有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則記載其姓名和住所或居所。 3. 主文,即判決的結果。 4. 理由要領,即判決的理由和依據。 5. 法院的名稱。 6. 如果判決可以上訴,則記載上訴的期間、上訴的合法要件以及提出上訴狀的法院。 根據第2條,如果判決原本是以當事人的訴狀作為附件,而且當事人欄沒有錯誤,則可以不記載第一條和第二條的事項。 根據第3條,如果判決原本沒有記載理由要領,則可以不記載第一條的第四款事項。 具體的範例案件信息不在提供的文章中,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

相關函釋 1

  • 書記官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文名詞
  • 上訴名詞
  • 上訴期間名詞
  • 上訴合法要件名詞
  • 上訴狀名詞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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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第 4 條規定:「判決書正本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