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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 第 3 條

  1. 小額程序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並得使用表格化判決書,其格式如附件二。
  2. 表格化判決書之內容及種類,得由司法院增刪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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