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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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小額程序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並得使用表格化判決書,其格式如附件二。
- 2.表格化判決書之內容及種類,得由司法院增刪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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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第3條的規定,小額程序判決可以在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也可以使用表格化的判決書。附件二中提供了表格化判決書的格式,但具體內容及種類可以由司法院進行增刪修改。這意味著司法院有權根據需要來調整表格化判決書的內容和形式。 參考資料: 《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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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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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