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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8.11

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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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
  2. 前項複製費用徵收之項目及數額,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處理費:本審之電子卷證,徵收新臺幣一百元;本審以外之電子卷證,徵收新臺幣二百元。但合併聲請者,徵收新臺幣二百元。 二、光碟費:每張徵收新臺幣五十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免予徵收。 三、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08.1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