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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
  2. 前項複製費用徵收之項目及數額,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處理費:本審之電子卷證,徵收新臺幣一百元;本審以外之電子卷證,徵收新臺幣二百元。但合併聲請者,徵收新臺幣二百元。 二、光碟費:每張徵收新臺幣五十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免予徵收。 三、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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