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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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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
  2. 2.前項複製費用徵收之項目及數額,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處理費:本審之電子卷證,徵收新臺幣一百元;本審以外之電子卷證,徵收新臺幣二百元。但合併聲請者,徵收新臺幣二百元。 二、光碟費:每張徵收新臺幣五十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免予徵收。 三、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這是關於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的費用徵收標準。根據第4條,依法得聲請閱卷的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以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複製費用徵收的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處理費:本審的電子卷證徵收100元新台幣;非本審的電子卷證徵收200元新台幣。如果是合併聲請的話,徵收200元新台幣。 二、光碟費:每張徵收50元新台幣。但如果自備電子儲存媒體的話,則免予徵收。 三、郵遞費:根據實際支出金額計算。 以下是一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以便更好地理解: - 如果一名民眾要請求閱覽一個本審的電子卷證,他需要支付100元新台幣的處理費和50元新台幣的光碟費,總計為150元新台幣。 - 如果一名律師要請求閱覽一個非本審的電子卷證,他需要支付200元新台幣的處理費和50元新台幣的光碟費,總計為250元新台幣。 - 如果一名民眾自備了一個電子儲存媒體並想要將電子卷證複製到該媒體上,他只需要支付郵遞費用,而處理費和光碟費則不需要支付。 這些例子展示了根據法條所支付的費用和相關的規定。

相關函釋 2

  • 聲請閱卷名詞
  • 電子卷證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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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 4 條規定:「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前項複製費用徵收之項目及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