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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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這是關於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的費用徵收標準。根據第4條,依法得聲請閱卷的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以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複製費用徵收的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處理費:本審的電子卷證徵收100元新台幣;非本審的電子卷證徵收200元新台幣。如果是合併聲請的話,徵收200元新台幣。 二、光碟費:每張徵收50元新台幣。但如果自備電子儲存媒體的話,則免予徵收。 三、郵遞費:根據實際支出金額計算。 以下是一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以便更好地理解: - 如果一名民眾要請求閱覽一個本審的電子卷證,他需要支付100元新台幣的處理費和50元新台幣的光碟費,總計為150元新台幣。 - 如果一名律師要請求閱覽一個非本審的電子卷證,他需要支付200元新台幣的處理費和50元新台幣的光碟費,總計為250元新台幣。 - 如果一名民眾自備了一個電子儲存媒體並想要將電子卷證複製到該媒體上,他只需要支付郵遞費用,而處理費和光碟費則不需要支付。 這些例子展示了根據法條所支付的費用和相關的規定。
相關函釋 2 則
- 聲請閱卷名詞
- 電子卷證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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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