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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二章 捕獲之送審程序

§ 12–132

12捕獲船舶解送程序
捕獲之船舶,應由捕獲軍艦解送至初級海上捕獲法庭所在港口或其附近,並由該艦艦長飭令原捕獲軍官,乘該船並將捕獲理由及證明事項,詳載於記事錄,連同扣押之一切船舶文書,移交於該法庭。但因事實上不能解送捕獲船舶時,得僅提供記事錄。捕獲軍艦如有重要任務不克解送時,該艦長在安全範圍內,得派得力官兵隨乘捕獲船舶負解送之責。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