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12 條(捕獲船舶解送程序)
捕獲之船舶,應由捕獲軍艦解送至初級海上捕獲法庭所在港口或其附近,並由該艦艦長飭令原捕獲軍官,乘該船並將捕獲理由及證明事項,詳載於記事錄,連同扣押之一切船舶文書,移交於該法庭。但因事實上不能解送捕獲船舶時,得僅提供記事錄。捕獲軍艦如有重要任務不克解送時,該艦長在安全範圍內,得派得力官兵隨乘捕獲船舶負解送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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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12條的規定,當船舶被捕獲後,應由捕獲軍艦解送至初級海上捕獲法庭所在港口或其附近。解送過程中,捕獲軍艦的艦長應指派原捕獲軍官乘坐該船,將捕獲的理由和相關證據詳細記錄在記事錄中。同時,所有扣押的船舶文件,連同記事錄一起移交給該法庭。然而,在實際上無法解送捕獲船舶的情況下,只提供記事錄即可。如果捕獲軍艦有重要任務無法解送船舶時,該艦長可以在安全範圍內指派合適的軍官和士兵隨乘船舶,擔負解送的責任。 參考資料: -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行政院公報第14171號,2018年2月1日發布 - 行政院公報查報系統,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 中華民國國際條約資料網,https://law.moj.gov.tw/Law/GroupType.aspx?pcode=P004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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