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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第 四 章 抗告程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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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抗告程序
第 24 條
受處分人或
原處分機關
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為
抗告
。 對於前項裁定,不得
再抗告
。
第 25 條
抗告
程序除準用
刑事訴訟法
有關規定外,並準用前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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