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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四 章 抗告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抗告程序

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為抗告。 對於前項裁定,不得再抗告

抗告程序除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並準用前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