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分之執行,除本條例有規定外,準用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第十三章及第十四章之規定。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六章 附則
§ 31–33共 3 條
本條例有關法院、檢察官、監獄之規定,於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及軍事監獄,亦適用之。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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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31–33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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