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有關法院、檢察官、監獄之規定,於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及軍事監獄,亦適用之。
根據上述法規,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32條適用於軍事機關。根據該條例,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以及軍事監獄都適用本條例的相關規定。例如,軍事法院在處理軍事案件時,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進行戒治處分的執行。
軍事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執行戒治處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軍事機關執行戒治處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有關法院、檢察官、監獄之規定,於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及軍事監獄,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條之規範體例,酌作修正。 二、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現役軍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之。」故軍法機關處理現役軍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執行戒治處分,應為「適用」而非「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三、軍事審判法於八十八年修正後,軍事審判機關已改制為軍事法院與軍事檢察署,並不再如以往建制於一般軍事機關之內,爰將「軍事機關」用語配合修正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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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軍事機關執行戒治處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條之規範體例,酌作修正。 二、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現役軍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之。」故軍法機關處理現役軍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執行戒治處分,應為「適用」而非「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三、軍事審判法於八十八年修正後,軍事審判機關已改制為軍事法院與軍事檢察署,並不再如以往建制於一般軍事機關之內,爰將「軍事機關」用語配合修正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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